一線聲音|重慶接連發生涉疫謠言,官方回應來了
近日,重慶正面臨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最嚴峻的考驗。可在各方同心戰疫時,重慶一些地方接連發生涉疫謠言,如“沙坪壩區荔枝園小區核酸檢測造假”“重慶北站羊兒客拉人到方艙有補貼”,竟還有一男子冒充警察發表“可以幫忙開具保供工作證”“政府安排你陽就陽”等不實言論。
為此,人民日報記者采訪重慶市委網信辦有關處室負責人:如何界定謠言性質?傳播謠言后果?網民怎樣避免“造謠”“傳謠”?在防控疫情的關鍵時期,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我們共同維護清朗網絡空間。
問:如何界定謠言?
答:通常認為,謠言是“歪曲事實的信息”“沒有事實根據的傳聞”。在法律語義下,“謠言”的界定范圍更窄,邊界相對較清晰,將其視為“虛假信息”的同義詞,強調“故意生產和傳播”,具有“故意捏造”“惡意傳播”“未經證實”的語義成分。
近期,有人在一些微信群傳播“荔枝園核酸檢測造假”,經核實,系網民誤傳后,有人憑空捏造“2名感染者無核酸檢測記錄”“區人民醫院再次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重慶市委網信辦有關處室負責人表示,這是由信息失真演變為網絡謠言。
網傳“羊兒客拉人到方艙醫院有補貼”,其實是暫住江北區觀音橋街道的葉某道聽途說、博人眼球而編造,稱“方艙醫院收一人有3500補貼,火車北站有羊兒客在拉人”,在微信群散布后,聊天截圖被網民轉發,造成惡劣影響。這種故意捏造、惡意傳播的傳聞,也實屬謠言。
因此,在日常社會生活中,那些“不是主觀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傳播具有部分真實性信息的行為”,也可能造成社會危害,應該受到約束。
問:造謠者可能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總的來說,可能主要面臨三個方面的法律責任。
一是刑事責任。《刑法》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網絡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也作了相關規定。
三是民事責任。比如,《民法典》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重慶近幾次謠言中,造謠“羊兒客拉人到方艙醫院有補貼”的葉某已被警方抓獲,該案正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問:網民怎樣避免“造謠”“傳謠”?
答:首先,要樹立強化法治意識。牢記“造謠”“傳謠”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對構成犯罪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要深刻認識到謠言的危害性。有人說,“謠言傳遞消息,樹立或毀壞名聲,促發暴動或戰爭。”在互聯網時代,造謠、傳謠都很容易,造成的危害往往比傳統媒體時代更大,可能引發社會震蕩,危害公共安全,損害公眾利益。比如,“荔枝園核酸檢測造假”謠言使一些市民不相信核酸檢測,影響疫情防控工作。
第三,不要隨意生產未經核實的信息。自媒體時代,人人都是麥克風,但“眼見”并不一定“為實”。我們看到某地發生了一件事,拿出手機拍攝、記錄,如果只是局部真相或者虛假現象,就在互聯網上傳播,可能造成社會危害。
第四,謠言止于智者。建議市民朋友看到一條自身無法確認真實性的信息,尤其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不要輕易傳播。沒有傳播,就沒有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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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接連發生涉疫謠言,官方回應來了
- 人民網重慶11月25日電 (劉新吾、劉政寧)近日,重慶正面臨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最嚴峻的考驗。可在各方同心戰疫時,重慶一些地方接連發生涉疫謠言,如“沙坪壩區荔枝園小區核酸檢測造假”“重慶北站羊兒客拉人到方艙有補貼”,竟還有一男子冒充警察發表“可以幫忙開具保供工作證”“政府安排你陽就陽”等不實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