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生活中,家庭義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而當一方逃避、不盡義務,承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的另一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經濟賠償嗎?
近日,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中,首次適用《民法典》中“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新規定,依法維護了承擔較多家庭義務一方的合法權益。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楊某(女)與被告胡某(男)于2011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兒一女。在長達近十年的婚姻存續期間,楊某未外出工作,全職照顧家庭,胡某雖在外打工,但從未提供金錢補貼家用,家庭支出主要靠楊某娘家接濟。
隨著孩子年齡增長,家庭開支也隨之增加,夫妻倆時常爭吵,關系愈發緊張。楊某遂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并要求胡某給予其經濟補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楊某在婚后全職撫養子女、照料老年人,承擔了較多的家庭義務,且無收入來源,故楊某請求胡某給予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在外務工的胡某并沒有提供家庭開支所需,沒有盡到夫妻相互扶持的義務,故除了考慮楊某為全職照顧家庭所放棄的個人發展機會所造成的經濟、社會地位、能力等方面的損失,還應考慮在婚姻存續期間應由胡某所承擔的家庭義務。
法院綜合考慮了2015—2020年重慶市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并結合當地生活、教育、醫療水平以及胡某的實際經濟狀況,酌情認定經濟補償金數額為12萬元。
最終,經承辦法官釋法析理后,在法院的主持調解下,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雙方自愿同意離婚;婚生女由楊某撫養并由其負擔撫養費,婚生子由胡某撫養并由其負擔撫養費;胡某向楊某支付經濟補償金12萬元。
法官說法》
家務勞動價值應當得到尊重,夫妻中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有權請求離婚經濟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家務勞動補償,是對家務貢獻者遺失利益的補償。《民法典》關于“家務勞動補償”的新規定中刪除了原《婚姻法》中“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一家務勞動補償的前提條件,擴大了家務勞動補償的適用范圍,增加了家務勞動補償獲得支持的可能性。根據新的《民法典》規定,無論夫妻之間采取何種財產制度,任何一方均可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而在離婚時提出經濟補償的主張。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徐勤 通訊員 劉一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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