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林長制辦法》將于9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林長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8月23日,重慶市林業局聯合重慶市司法局對《辦法》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詳細解讀。
據了解,《辦法》所稱林長制,是指在行政區域或者特定生態區域內設立林長,負責領導、組織、協調、監督區域內森林、林木、林地、草原、濕地、野生動植物等林業資源保護發展的制度。
“新施行的《重慶市林長制辦法》是全國首部保障和促進林長制實施的地方政府規章,對全面筑牢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實現林草事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重慶市林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汪樹祥介紹,《辦法》共20條內容。
在構建工作體系方面,《辦法》明確建立市、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林長工作體系;規定中心城區“四山”(縉云山、中梁山、銅鑼山、明月山)分別設立市級林長;區縣(自治縣)可以結合實際在特定區域設立片區林長;明確國有林場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納入區縣(自治縣)林長制管理。
健全工作機制方面,《辦法》明確林長辦公室承擔本級總林長或者林長日常工作;建立林長會議制度研究部署林長制重要工作;建立定期工作報告、督查考核、約談提醒制度。
明確工作內容方面,《辦法》規定各級林長巡林等工作職責;明確林業資源實行網格化管理,按照網格責任區域落實巡山護林責任;加強林長制工作部門協同,深化與毗鄰省林業資源保護發展區域協作;明確林長制信息公開、公眾參與、總林長令發布要求;加強“智慧林長”建設,拓展應用場景和功能,提高林長制工作智治水平。
林長制工作如何督查考核?《辦法》強調差異化考核及其結果運用。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林長制督查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林長未按照要求履行職責的,上級林長、林長辦公室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提醒、約談、通報;需要追究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據悉,下一步,重慶市林業局將以貫徹落實《辦法》為契機,深入開展宣傳培訓、細化責任分工、強化閉環落實,持續推動重慶市林長制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加快推動林長制從“全面建立”向“全面見效”轉變。(周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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