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后拒不交接工作,法院判了
人民網重慶12月13日電 在職場中,辭職、跳槽很正常,但如果“任性”辭職,不盡善后義務,則可能付出一定的“代價”。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動合同糾紛,當事人李某辭職后拒不完成交接工作對公司造成損失,承擔了相應賠償責任。
2020年12月1日,重慶某科技公司與李某訂立勞動合同,約定李某承擔研發工作,合同期限3年,離職應當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交還工具、技術資料等,造成損失應當據實賠償等內容。
2022年2月15日,李某向公司提出辭職后隨即離開,且拒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該公司通過啟動備用方案、招聘人員、委托設計等措施補救研發項目,但因研發設計進度延誤、遲延交付樣機,向第三方承擔了違約責任。
事后,該公司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李某賠償損失等,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該公司遂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李某賠償相應損失,并返還其在公司工作期間完成的全套研發設計資料。
江津法院一審判決李某賠償原告某科技公司損失50000元,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訴。市五中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勞動者未履行前述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某作為某科技公司的研發人員,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某科技公司即自行離職,且拒絕辦理交接手續,其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應當按照第九十條有關勞動者賠償責任的規定對某科技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經綜合考量李某參與研發和離職的時間、本人工資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李某賠償某科技公司損失50000元。
法官說法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作為合同主體,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應誠實守信,按照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履行勞動合同,才能建立和諧、健康的用工關系。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約定、法律規定,遵循誠信原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并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以利于用人單位開展后續工作。勞動者未履行前述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劉政寧、史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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